项目名称 |
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|
设立依据 |
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》(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) 第九条。 |
实施单位 |
工商行政管理所 |
审批条件 |
提交的申请材料,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|
需要提交的材料 |
(1)申请人签署的《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》。(2)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、经营者住所、组成形式、经营范围、经营方式、经营场所等项内容,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所需的其他文件、证件。(3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。 |
审批流程 |
申请与受理、审核(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核查)、决定 |
法定时限 |
30日 |
承诺时限 |
2日 |
颁发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|
变更登记事项涉及《营业执照》载明事项的,登记机关应当换发《营业执照》。营业执照无有效期限。如果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,该经营项目的经营期限按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期限核定 |
法律效力 |
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变更登记,换发《营业执照》,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改变。 |
收费事项 |
变更登记费:10元;补(或换)发营业执照费:10元 |
收费依据 |
价费字[1992]414号、财预字[1994]37号,计物价[1993]1744号,国办发[2004]10号,财综[2008]47号 |
办公地址 |
各辖区工商所 |
联系人 |
各辖区工商所窗口工作人员 |
电子邮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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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见武汉市工商局及各区政务中心网站公示信息 |
邮政编码 |
见武汉市工商局及各区政务中心网站公示信息 |
网上申办网址 |
www.whhd.gov.cn |